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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访接待制度

2024-05-09 04:24:02文秘文档访问手机版打开翻译

信访接待制度 第1篇

  机关信访接待制度

  1、对基层和外来办事同志的接待,要按接待规范、程序办事。

  2、团中央书记、团省委书记、市委、市政府领导同志由办公室负责接待;团中央、团省委部门负责同志,由对口部门接待;各省、市、区、地、县团委来访者归口接待;新闻记者,由宣传部及有关部门接待。

  3、群众来信来访由办公室信访工作人员接待,并作详细登记(登记表附后),视其要求和内容提出处理意见,与各部门工作有关的,交有关部门处理;重要信件送领导阅,需由有关单位处理的,由办公室转交有关单位,并回复来信来访者。

  4、处理群众来信必须认真负责地给予回复,做到不拖延、不敷衍,事事有回音,件件有着落。

  5、接待工作用车,按机关车辆使用规定执行。

  6、接待工作程序规范:

  (1)接待来访者要做到热情招呼、主动让座;送茶到手、认真接谈;准确记录、耐心解答;周到安排,礼貌话别。

  (2)接传电话要做到电话铃响、及时去接;姿态端正、礼貌在先;通话和气、规范用语;传呼到人、传达记录。

  信访接待制度

  一、本局范围内的信访工作由法制办受理。

  二、热情接待来访群众,态度友好、语言文明,提倡依法信访文明办信。

  三、对于诉讼、仲裁、行政复议以及不属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范围的信访案件,本局只做解释工作,不予受理。

  四、信访接待时,清上访人主动出示本人有关键人物身证件,认真回答上访人的询问,并按要求提供与上访问题有关的材料。

  五、上访人应遵守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,妨碍信访秩序、影响信访接待工作正常开展的,一律按照法律规定责任追究责任。

信访接待制度 第2篇

  机关信访接待制度(一)

  1、对基层和外来办事同志的接待,要按接待规范、程序办事。

  2、团中央书记、团省委书记、市委、市政府领导同志由办公室负责接待;团中央、团省委部门负责同志,由对口部门接待;各省、市、区、地、县团委来访者归口接待;新闻记者,由宣传部及有关部门接待。

  3、群众来信来访由办公室信访工作人员接待,并作详细登记(登记表附后),视其要求和内容提出处理意见,与各部门工作有关的,交有关部门处理;重要信件送领导阅,需由有关单位处理的,由办公室转交有关单位,并回复来信来访者。

  4、处理群众来信必须认真负责地给予回复,做到不拖延、不敷衍,事事有回音,件件有着落。

  5、接待工作用车,按机关车辆使用规定执行。

  6、接待工作程序规范:

  (1)接待来访者要做到热情招呼、主动让座;送茶到手、认真接谈;准确记录、耐心解答;周到安排,礼貌话别。

  (2)接传电话要做到电话铃响、及时去接;姿态端正、礼貌在先;通话和气、规范用语;传呼到人、传达记录。

  信访接待制度(二 )

  一、本局范围内的信访工作由法制办受理。

  二、热情接待来访群众,态度友好、语言文明,提倡依法信访文明办信。

  三、对于诉讼、仲裁、行政复议以及不属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范围的信访案件,本局只做解释工作,不予受理。

  四、信访接待时,清上访人主动出示本人有关键人物身*,认真回答上访人的询问,并按要求提供与上访问题

  有关的材料。

  五、上访人应遵守 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,妨碍信访秩序、影响信访接待工作正常开展的,一律按照法律规定责任追究责任。

信访接待制度 第3篇

  一、信访工作应本着及时客观、公正和对人民、对法律负责的精神进行。信访接待要做到热情、耐心,力求向上访人讲明事实情况,并要详细记录上访人反映的情况,不得敷衍塞责。

  二、信访工作坚持分级负责、归口办理、谁主管、谁负责的原则,由局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。局办公室受理群众信访,应在“××市统计局来访来信来电登记表”上登记,并按照职责分工,分别转交有关科室办理。需要2个以上科室共同处理的`,办公室要明确牵头科室。重大事项呈报分管局领导,由局领导作出批示或接待上访者。

  三、信访接待中,发现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内的,以及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,应当视情况告知信访人;对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无法解决的问题,要耐心向信访人解释清楚,争取得到谅解。

  四、信访工作实行首问责任制。凡局机关所有工作人员,对群众来访、来电都应积极主动予以接待,第一个接触来访、来电的为首问责任人,属于本职工作范围内事项,应尽快办理、答复,不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事项,应积极帮助联系接待单位和接待人,直至该项接待任务处理完毕。

  五、实行信访工作限时办理制度。办理群众来访、来电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;需要调查核实情况的,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。自办信访件30日内办理完毕。转办、交办信访件90日内办结并报办理结果。

  六、信访反映的问题,能够直接办理的,应及时办理;属其他部门办理的,应及时转出。

  七、各承办科室办结的信访事务,应当及时将办理结果报局办公室备案。局办公室应当定期对各单位办理的信访事务进行督促、检查。

  八、所有承办信访事务的人员都有义务为上访人保密,特别是受理群众举报,不得泄露上访人的情况;如因工作失职引起上访人遭到报复打击,追究有关人员责任。

  九、每月逢5为局领导接待群众来访日,分别确定一名局领导值班,逢法定节假日提前一天。凡值班日内的群众来访一律交由领导同志直接处理,办公室派员协助。

  十、市委、市人大、市政府、市政协和新乡统计局领导批转的信访事务,应报局主要负责同志批示处理。

  十一、局办公室对信访工作的各种材料,应当逐件(次)建立档案。

  十二、局机关各科室处站队在每年年底应对信访工作进行认真总结,并将书面总结材料报送局办公室。局办公室适时组织检查,结果予以通报,并纳入机关工作考核。